一、反歧視法為什麼重要?

上個月,行政院舉辦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之於對抗臺灣社會長期不斷出現的性別、種族與各種歧視,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討論。臺灣自1970年代就已經簽訂「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後續也簽訂許多人權公約,但臺灣的反歧視規定條文卻散落在各法中。無整合訂定標準,造成法律漏洞。受歧視者的申訴管道無法暢通使自身權益受損,保障相當不完備。

也可以發現歧視在臺灣社會是無處不在,且已經是在日常用語中就已經帶著歧視。如:在漢族的閩南語中「生番」詞意思指清代未歸化原住民族;形容蠻不講理,近期也有臺中一中園遊會「烯環鈉」事件臺大學生會舉辦的言論自由月「火冒4.05丈」事件等皆帶有對原住民族的族群歧視。也有像是因個人性別氣質而遭受到差別待遇如:「長髮男警」葉繼元事件、「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還有業者因爲員工懷孕而解僱該員,這便是性別歧視。上述所提到的只是目前臺灣社會歧視個案中的冰山一角,還有著眾多歧視類型存在於我們的社會當中。

這些歧視與偏見阻礙了受壓迫者們的團結與邁向解放的可能,對於反歧視與追求平等自由而言,解決歧視問題無疑是重要的進展。因此反歧視法的成立可以樂觀的看待,但我們仍提出警告,這套體制如何使用、為誰使用、是否足夠?不僅僅在法律制定完成的那一瞬間就解決,反之,反歧視法只是為反壓迫反歧視的下半場鬥爭揭開序幕而已。

反歧視法綱要曝光 完整條文預計5月對外公布 台灣有著眾多歧視類型存在於我們的社會當中(圖:陳念宜)

 

二、反駁「逆向歧視」

有些人說:特別制定保護法律,會造成特權和反向歧視,反而使歧視更容易發生。但首先要明白,在沒有反歧視法的國家,歧視與不平等是更為嚴重的,以韓國為例,2020年韓國軍方對跨性別軍人以「身心障礙」為由強制退役(事件發生時尙無平等法)。

不過,有反歧視法的國家真的能消弭歧視的存在嗎?這種疑問也不無道理: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2022年至2023年調查,在德國的外國高技術人才近40%仍受種族歧視困擾澳洲原住民因為姓名拼音太長、原住民特徵明顯,求職處處碰壁,最後只能藉由改名,來突破系統性的歧視

既然有反歧視法與沒反歧視法的國家都存在歧視,那我們就不難發現歧視不是因為法律制度健全與否而存在或增長孳生,而是來源於社會本身的結構性因素,那麽是什麽原因導致歧視存在呢?其實,歧視是來自階級社會與私有財產制底下,人與人的財富資源之不平等,形成的身分與權力關係不平等;同時壓迫者為轉移剝削與資源分配矛盾,利用既有的社會矛盾,將階級社會的問題轉嫁到受壓迫的代罪羔羊上。不管是性別之間的歧視、還是漢人對原住民族的歧視、抑或是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的歧視,追根究底都還是因為經濟問題上的矛盾,錯誤的歸咎在階級以外的其它群體。

性別歧視來源於父權制下,男性掌握社會生產的主要地位,進而壓迫女性使之屈於社會和經濟的次要地位。所以在某些行業裡會強烈反對單一性別最低名額,因為一旦女性進入生產領域,便會淘汰部分在原本崗位上的男性,使在既有的有限工作機會跟經濟資源內,男性和女性發生對立,並挑戰在父權社會下性別的控制與壓制地位。對反歧視法或相關法律保障的反對也有部分聲音來自於此類觀點,認為特權保障會使不適任的女性或弱勢輕鬆得到高位,指責其「德不配位」。但事實早已證明能力與性別的關係其實更多來自於原本就有的歧視性的社會環境,並非在基因裡就決定好男性更適合做哪些工作,而女性更適合做哪些工作。

經濟學人的一篇報導寫到:「針對27個歐洲國家所做的民調發現,30歲以下的男性,比65歲以上的男性,更可能同意『推進女權的運動已經過頭,因為它威脅到了男性的機會』的說法。英國、韓國和中國的調查也出現類似結果」。韓國作為高房價和高失業率等經濟問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性別分歧也成為了韓國男性的矛盾出口,韓國的「反女權運動」日漸壯大,年輕男性認為是女性搶奪了男性原有的良好生活跟社會地位,也認為現代男性才是被邊緣化跟受歧視的對象。

臺灣史近四百年來實際上就是強勢的外來殖民者對臺灣原住民的殖民壓迫史,使他們的土地被掠奪被迫搬離原居地,一步步的的退離至山區,從而使原住民族無法獲得更好的經濟收入來源,背後也是廣東福建農民和在臺灣南部農民因耕地擴張需求,才造成清朝時期至今的原漢衝突。而今對原住民的歧視背後也是基於「加分政策讓原住民不用好好念書也可以上臺大」的偏見和誤解,誤以為是原住民搶走了自己的教育資源,其實不然。臺灣近些年有許多來自東南亞的新住民及移工,其中不少為經濟弱勢,在臺工作須經仲介剝一層皮後才能有自身收入。這也凸顯了在資本主義下國際勞動分工中非資產階級或高級技術人員是不受待見的,同時替代廉價勞動力也使臺灣本土的工人產生被低價競爭的恐懼,從而誕生對他國工人的歧視,並且分化了勞工的團結——而這又回過頭來強化了統治階級的地位。例如臺灣前陣子的「反引進印度移工遊行」或著韓國瑜對菲籍移工的「怎麼瑪麗亞變老師了?」正是種族歧視的最好示範,但實際上,這種對移工的偏見,卻阻礙了臺灣勞工與外來勞工共同反對資本剝削的歷史任務。

我們會發現族群與族群之間的矛盾,都有一個資源貧瘠的環境,這正是階級社會主動創造的貧瘠,成為了阻止底層人民團結最好的分化手段。所以,歧視言行背後的思考絕非僅「誤以為別人搶奪了自身資源」如此單純,毋寧說是當面臨階級壓迫時的束手無策(或根本是既得利益者),右翼保守份子帶領民眾轉而拿替罪羔羊出氣是更輕鬆的方案,它同時側面印證了真正造成不公與壓迫的巨大結構力量,絕非單一性別、單一種族或國家可以獨自勝任:只有階級壓迫與私有制,才是所有其他壓迫和歧視的來源。

 

三、當自由也分三六九等

回到反歧視法,草案推出後臺灣的保守分子大聲疾呼「反歧視法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然而這只是他們不想承認自己正歧視著其他族群,反而想持續鞏固自己特權的神經反射。不妨試想,當原有的優勢族群去說他們的言論自由受侵害時,受歧視的弱勢族群的自由權利(諸如言論、人身、勞動、居住、遷徙和醫護社會資源的公平取得)又是如何被放上天秤衡量的?不難發現,自由也分三六九等。優勢群體透過特權取得的「自由」,實際上是以踐踏他人生命為前提的,當有人反對壓迫,自然侵犯到了這些吃人血饅頭的人的蛋糕。就如同美國如何披著「保護猶太人」的偽善姿態,用禁止反猶的法案打壓所有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權利的聲音;中國如何用國家「14億人的感情」和「民主決定」拒絕臺灣的民族自決權一樣。

這些人說:「受歧視者會成為新的特權階級」,然而這只是試圖混淆壓迫與被壓迫地位的謊言。對於受歧視和邊緣化的人群,反歧視法的的確確指出了「一種」法律想像中的不理性個體,對他人的惡意相向,但更多的是基於經濟和社會條件的不平等。在假想中平等的自由市場和國家法制下,忽略這些歧視的來源,本質就是一場騙局、一個謊言。這個謊言在說:「歧視言行已經被禁止,天下從此太平了,自此以後所有不公都是個人因素所致」。也只有在這個謊言的蒙蔽下,才會有人認為受差別待遇的群體是新的特權階級,而這也是反歧視法所擁有的侷限之處[1]

讓「種族歧視」再次合法?!加州第16 號法案公投,為何引爆亞裔不滿?|唐光楠/加州進行式|換日線在假想中平等的自由市場和國家法制下,忽略這些歧視的來源,本質就是一場騙局(圖:Shutterstock)

 

四、如何化解

我們已經表明,僅著眼於法律的保障,實際上並不能打消公眾對特定族群的偏見,更不能消除部分群眾在經濟、財富上的被剝奪感。這也就說明,反歧視法固然重要,但這更像是一種空泛且不著邊際的政治正確,而不能徹底解決廣泛的歧視問題。

要如何才能真正地消除歧視?總結前文來說,歧視是真實和具體的,其所衍生的並不是空泛的概念,而是對特定群體的赤裸裸之權利侵害。要想反對歧視,就不能只是軟弱被動的回應,而必須堅定的反抗壓迫。換句話說,受壓迫者們需要團結一致,建立反歧視的意識形態抗爭,並以此為基礎,發展常態性的、追求平等與平權的各式社會運動。

與此同時,這種反歧視的抗爭也需要結合至反對私有財產制與階級社會的訴求,由此才能在民主公有制的基礎上,搭建出反歧視的文化抗爭。

不分性別、種族、國家,正如共產黨宣言的結尾:「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


[1] 參考苦勞網「反思『權利論述』:為何反歧視法不起作用?」譯自Dean Spade《正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