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者認為,這次輕微的司法改革並不會帶來真正的改變。歷史上資產階級只有面對群眾鬥爭時才會作出重大的讓步。

近年來,由於群眾要求使司法過程公開透明的改革訴求越來越多,而且對於台灣司法「不盡人情」和「恐龍法官」等等的呼聲也越發甚囂塵上。

而政府為了應付民怨,於是頒布了國民法官法,對司法作出輕微改革。該法案內容是將故意致死案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牽涉毒品案及青少年案件除外),由原先法官全權審理的觀審制改為三名法官加上隨機抽選、無法政背景的六名國民作為國民法官來共同審理的參審制。

據司法院所說,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的國民,得以直接在法院形成判決過程中,並使審案過程能夠更加透明化。然而,由於國民法官皆無專業法政知識,國民法官的意見在審案過程中受到職業法官主導,例如同樣是參審制的日本,裁判員便常常因受到職業法官的威權主導,而導致裁判員的意願參與度年年下降。而且據統計,符合國民法官法所適用的案件一年內只有五百到六百多,數量可謂微乎其微。拿108年的刑案數22萬3千件來比較,其佔比僅不到0.003%,導致國民法官法形同虛設,一般民眾在司法過程當中的參與度幾乎沒有任何提升。

職業法官的威權

絕大部分法官來自社會上層,而法律學院將司法人員的價值觀訓練成服膺資本主義秩序。富人除了享有壓倒性的法律資源,還因為其社會地位而被法官偏袒。相反,窮人、少數族裔和性小眾等往往更易被視為罪犯,這不是輕微改革司法系統能改變的。

社會主義者認為,這次輕微的司法改革並不會帶來真正的改變。歷史上資產階級只有面對群眾鬥爭時才會作出重大的讓步。所有司法人員應該領取普通工人薪金,不能享有經濟特權。法官應該由民選產生並且可以隨時被罷免,任期不能過長,需要被定期更替。

但即使這樣也遠遠不夠的,因為資產階級法律始終是維護私有產權的國家機器,在富人統治的世界裡不可能有平等的法律。只有在徹底消滅資本主義壓迫後,司法系統才能真正受到工人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