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科技發達的二十一世紀,性暴力除了傳統的實體形式外,也涉足於虛擬平台之中,例如近期發生的小玉DeepFake事件[1]和高嘉瑜[2]事件。此也使台灣掀起了一波對於所謂「數位性暴力」的討論,許多婦女團體也紛紛呼籲政府立法防範有心人士利用個人性私密影像以侵害他人權益。
根據婦團統計,在2019年時,台灣每四人便有一人曾受科技跟蹤騷擾,而在2018至2020年間,搜索電子新聞關鍵字為:裸照、私密照、露點照、性愛影片、偷拍、外流等新聞案件,在除去重複內容後共有296件[3]。由此可見,數位性暴力已成了一項需被迫切解決的問題。
這篇文章旨在於向讀者談述究竟該如何看待、認識與解決數位性暴力,以便我們得以在這個科技時代下以新的眼光分析這項新時代的禍亂。
何謂「數位性暴力」
數位性暴力的基本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中,對他人施加性暴力行為。隨著資訊日益易於傳播,個人的私密影像也就更加容易流入他人手抑或是成為用於威脅的手段。其中最廣為人知的便是「性勒索」,也就是加害人以威脅散佈被害人的私密影像來迫使其滿足加害人的要求。較為知名的例子便是韓國的N號房事件,加害人透過各項手段騙取受害人的私密影像,並利用其威脅被害人完成特定要求後錄成影片,放至暗網或加密軟體上作為商品販賣。
另一個類似性勒索的行為是「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4],意為在被害人未同意下,惡意散佈對方之私密影像。這種犯罪往往會發生在感情分裂的伴侶關係間,加害人可能因為持有彼此交往期間所拍攝(甚或可能是偷拍、強制拍攝)的私密影像,不斷藉以要脅雙方復合、勒索金錢或性行為,或基於報復心態,而惡意散佈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藉此破壞被害人隱私、名譽與人際社交關係。
全世界最著名的公開色情影音網路平台——Pornhub長年來遭各式女權及人權團體53指控該網站內含有大量偷拍、強姦以至兒童色情影片存在,而這些影片之所以會被放在其中,原因除了錢財目的外,也包含報復、惡作劇及惡意攻擊等等。然而Pornhub官方為了保有該類影片的相關流量與客群,刻意放任性暴力影片的上載和瀏覽而不積極處置,甚至還多次拒絕受害者希望撤下相關影片的要求[5]。從而可見,Pornhub雖然作為合法的公開平台,但在出於私利考量之下,便仗著受害者往往處於孤立無援之弱勢而刻意成為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幫凶及主嫌。
還有一種具標誌性的數位性暴力行為是「網路性騷擾」。隨著通訊/交友軟體的普及,有心人士便可藉高匿名度的廣路管道濫傳性騷擾訊息,甚至是傳送猥褻影像。
事實上,以上行為便形似既有的性暴力手段,N號房基本上就是「綁架要脅」,色情訊息騷擾本身便如同「色情電話騷擾」,而「非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案例在網路普及以前便已出現,只是缺乏一個高流通性的平台來散佈影像。
由此可見,數位性暴力其實便是傳統性暴力在當下科技時代的更新版,只是各種影像與侵犯行為得以在網路平台上以更高效率及更加猖狂的形式流通,並同時在各種具高隱匿性的新興軟硬體輔助下,得以更容易的保持匿名與逃避法律制裁。若被害者的影像流入外國,抑或是兇嫌本人即在台灣境外,那也就會導致更麻煩的問題,也就是我國法律管轄權無法對其進行有效限制或懲處。
與此同時,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數位性暴力本身也會衍生出更多的手段,從而使我們既有的性暴力防止法規將無法有效維持既往之作用。近期的鮮明例子就屬小玉換臉事件,DeepFake技術的出現,便使台灣防範性暴力的相關法條出現漏洞。
在我國刑法第315條中,對於數位性暴力的懲戒僅以加害人「無故竊視/竊聽/竊錄」被害人私密影像為罪證基礎[6],然而被害人若是在起初是自願將影像給與加害人,那麼便無法構成罪證基礎。由於被換臉的受害者未必是被擷取私密影像,且肉體並非遭直接侵害,因此導致小玉事件中的主嫌目前最可能只以散佈猥褻物品罪與妨害名譽罪起訴,而不會包含315條的數位性侵犯內容。
對於小玉的DeepFake事件,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張凱強也說道:「這次主嫌是使用我國銀行的帳號,金流很好查,但若主嫌採用虛擬貨幣或是其他收費方式,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檢警單位恐難以追查。[7]由此可見,除了既有的法條限制外,我國政府是否能夠有效審查數位性暴力以致任何網路犯罪所產生之金流也仍需堪憂。
此時便產生了個迫切需被解答的問題,就是在當前人們對網路高度依賴的環境下,修法是否就能保障受害人權益和解決相關問題呢?還是手段精良的數位性暴力罪犯是否就必然逍遙法外?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便須從數位性暴力更深一層的本質來談起。
數位性暴力的本質
於本文開頭所提到的科技跟蹤騷擾統計中,其中近八成受害者皆為女性;而在數位性暴力的案件報導中,女性占被害人總人數之比例為85%,且成年男性占加害者人數的95%。這便顯示了數位性暴力背後潛藏的秘密,便是身在台灣父權社會下的女性至今仍受到壓迫與不公對待的這一事實。
在父權資本主義社會之下,女性相較丈夫往往要負擔更大量的無償家務勞動。根據行政院2020年的統計,女性背負的無償家務勞動量近男性的三倍之多,而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仍高於女性16個百分點[8],從而在現行的婚姻制度下,處於家庭經濟地位弱勢的妻子與其說是作為和丈夫地位等同的伴侶,反倒更像是女方給予男方的嫁妝。與此同時,當前台灣的女性勞工的總體平均薪資仍較男性勞工低15.8%,代表女性勞工需要多工作58天才能與男性勞工同酬。
以上現況導致當前台灣女性的平均社經地位必然地要低於男性,從而為使女性的社會存在遭貶低、物化之觀念培育了豐饒的土壤,並也反過來使婦女乏力於對抗被施加於自身的壓迫。宏觀而言,正是因為經濟上的不平等,導致女性無法取得與男性相同的社會地位與權力對等,從而使女性仍處在相對弱勢的局面。相較於過去,儘管今日的女性在職人數與比例較過去來得更高,且性平教育的觀念推廣也比過去更普及(這也就形成今日女性地位較過去更高,但仍說不上是平等),但若以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仍大幅傾向女性,加上此類案件仍不斷滋生的客觀現實來看,數位性暴力與性別經濟不平等仍存在密切關聯。
在此基礎上所衍生的另一項問題是,我國的法庭也不可免的存在著父權沙文主義氣息。如本組織在近期所撰寫的【女性權益新里程碑──跟騷法 其代表什麼?還需要什麼?】一文所述,台灣法官在判案時,時常是戴著父權觀念的有色眼鏡來看待性侵犯受害者,導致後者在開庭時遭受來自法官的言語暴力,也令其他女性對法庭產生恐懼,從而使得法律途徑略顯無用。
數位女力聯盟也曾指出,在加害者持有影像而尚未將之散布的情況下,往往會讓被害人心生畏懼而被迫受到控制,被迫遵循加害人施加的命令與意志,而遲遲不敢報警處理。[9]由此可見,若要僅從修法層面來著手消除數位性暴力,那麼實際成果恐怕將不盡徹底。
如何真正根除數位性暴力
總體而言,若要對抗數位性暴力,修法仍是一項必須爭取的正面選擇,本組織也支持一切有助於使性別得到實質平等、消除各式性暴力的法案得以落實。然而如果我們不從女性社經地位不平等的這項癥結點來解決問題,那麼無論對我國法條進行多大力度的改革,數位性暴力以至任何類型的性暴力都將續存不滅。
我們應將首要目標設於爭取性別同工同酬,讓婦女得以站在一個更高的基點上,藉此來爭取平等權益。這也表示既有的婦女運動應與勞工運動結合,使職場上不分性別但同受低薪、血汗過勞所壓迫的勞工能夠在具有共同利益基礎的情況下爭取性別平等、勞動權益等進步訴求。
對於女性是否能參與在工會中並擔任要職,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訴求。根據勞動部的資料[10],十年來台灣女性的就業總人口已有不斷增長的趨勢,直至今日台灣已有511萬名女性投入在職場中,然而女性勞工參與工會並擔任要職的總人數卻僅有男性勞工的一半[11]。這也就表明女性是一股重要但仍缺乏權益保障的勞動力量,倘若女性勞工能更好地參與至工會決策中,對於女性勞權與經濟地位的提升仍有相當重要的幫助。
再來,我們也需爭取使政府劃撥更多預算以提升公共服務資源,設立更多的育兒津貼、公立看護中心或甚至是公共家務勞動部門,一方面弭平婦女因經期、懷孕等不便的特殊身理差異,並將家務勞動公共化,以使女性得以脫離其捆綁。
另一方面,雖然手段越發難以防範的數位性暴力是性暴力在當今高科技社會背景下之加強版,不過這僅代表科技發展被濫用在對弱勢族群的權利侵害上,且被特定企業用於斂財、帶動流量的賺錢工具。從而我們應提出之更進一步的訴求是,需要將情色影音平台及加密軟體企業的商業運作模式能夠公開透明地由社會大眾來共同監督及運作,使其不再能是特定企業平台以流量帶金流的「偏門生意」。如此才能有效解決以上兩項單位散佈非法影像又不受經營單位控管,及相關影片又無法回收之問題。
先前提到, 2020年以前Pornhub便已受來自歐美亞非各州的女權及人權團體抵制該網放任非法影像散佈,而也正是在這些團體的長年努力及投稿下,才促成了紐約時報在兩年前透過眾多團體所收集之資訊與證據揭露了Pornhub的罪行,並最終逼迫該網封鎖所有未認定帳戶(也就是尚未登記個人資料之帳戶)以及下架千萬部相關影片。
由此可見,絕不能使反對數位性暴力的運動僅侷限於一國一地之範圍,畢竟影像的散佈與制作早已是跨國出現與流通的現象,因而唯有建立起一個盡可能地爭取與國外的婦女團體形成緊密合作關係,且力求與勞權及一切進步訴求相結合的國際女權運動,才能徹底杜絕數位性暴力以至一切的性暴力。
[1] 去年10月18日,網紅小玉被發現利用Deepfake(深偽)技術製作大量名人換臉之成人影片,且於加密通訊平台上進行販售。其在當日受警方逮捕。
[2] 去年11月30日,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被爆出受遭男友林秉樞家暴,並且後者利用高立委之私密影像威脅其不准報案。
[3] 數據分別取自──
自由時報:多人遭DeepFake迫害 數位女力聯盟:「數位性暴力」須正視
民視新聞網:數位性暴力/每4人就有1人受害!「科技騷擾」案件數急速飆升
[4] 取自紐約時報:https://cn.nytimes.com/opinion/20201208/pornhub-rape-trafficking/zh-hant/
[5] 較常被稱作為「復仇式色情」抑或「色情報復」。然而由於在實際案例中,加害人並不一定僅是以復仇為作案目的,因此本文借鑑台北市婦女救援所使用之名稱。
[6] 以下節錄自刑法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7] 取自自由時報:多人遭DeepFake迫害 數位女力聯盟:「數位性暴力」須正視
[8] 資料取自行政院性別平等會:https://gec.ey.gov.tw/Page/8996A23EDB9871BE
[9] 取自苦勞網: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6340
[10] 請見性別勞動統計查詢網:https://reurl.cc/GxVGyD
[11] 資料源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https://reurl.cc/M0vMY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