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法務部預告將修正刑法第288條中針對「懷胎婦女墮胎者」的罰金上限從3千元提高到8萬元,以及第290條中「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的罰金上限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法務部的公告發出後,引起與論一片譁然,婦女團體、性別團體、人權團體等民間組織紛紛發出聲明,抗議法務部提高墮胎罪罰金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在性別平等道路上「開倒車」。

11月1日,婦女新知基金會發出連署聲明,要求撤回墮胎罪修正草案,並廢除刑法墮胎罪,不滿五天即收到超過52個團體、4400人加入連署,又在11月5日上午偕同數個民間組織及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在輿論的壓力下,法務部最終於11月5日中午表示撤回墮胎罪修法草案預告,但並未回應墮胎罪存廢問題。

 

現行關於墮胎的法規

在墮胎罪修法草案被新聞媒體報導後,不少人表示驚訝於台灣現行法律居然依然存在「墮胎罪」。根據《刑法》第288條規定:除了「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的情況,「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女性若自主選擇人工流產將構成刑事犯罪,除非醫生認定有醫療上的必要。直到1984年通過《優生保健法》,才使得墮胎有條件的合法化,懷胎婦女在某些情形下施行人工流產不構成犯罪,例如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有畸形之虞、遭強制性交而懷孕、懷孕或生產影響婦女的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等等。

之後便鮮少有人因墮胎論罪判刑,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在近10年來僅有10人因墮胎罪被判刑。然而,在現行《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下,結婚女性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而未成年女性則必須得到監護人同意,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沒有配偶或監護人的同意,女性無法以合法的方式施行人工流產。

投書】墮胎除罪化是保障女性健康必要手段,相關修法應考量人權原則與公衛實證- 報導者The Reporter現行《優生保健法》下,女性必須得到配偶或監護人同意才能人工流產(圖:AP)

 

為何應該廢除「墮胎罪」與「配偶同意權」

台灣自2011年就通過《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施行法》(CEDAW),該公約的24號一般性建議要求締約國應廢除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2022年CEDAW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的第62點結論性意見更明確建議,應將婦女的墮胎除罪化以及取消配偶與監護人對墮胎的同意權,但法務部多年來以「保障胎兒生命權」、「女性得依優生保健法進行人工流產」、「起訴與偵結案件不多」等理由,拒絕刪除刑法中的墮胎罪。

法務部的託辭顯然忽視了最重要的一點,即《刑法》本身的象徵意涵以及震慑力,即使不會受到法律處罰,刑法墮胎罪的存在仍然向所有女性宣告「墮胎是一種罪行」,就如同懸在女性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加劇尋求人工流產的女性在心理上的壓力以及受到社會輿論的道德譴責。探究「墮胎罪」的本質,就是父權制的階級社會用來箝制女性身體、剝奪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武器,為了產生足夠可供統治階級剝削的勞動力,以國家暴力威脅女性就範,用懲罰的方式強迫女性生育。只要「墮胎罪」一天不廢除,即意味著「國家有權力控制女性的生育」,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就沒有真正的保障,並為保守派推動禁止墮胎的意圖提供正當性。這絕非危言聳聽,2019年「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心跳法案」公投提案,要求修法將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8週內」施行,最終於2020年遭到中選會駁回。

《優生保健法》條文規定的「配偶與監護人同意權」同樣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生育自主權的限制。在父權社會性別不平等的背景下,女性在家庭關係內往往是處於劣勢的一方,加上傳統社會觀念對「傳宗接代」的期望,女性要尋求配偶或監護人同意墮胎,本身就絕非容易的事。有的人抱怨,刪除配偶的同意權,忽視了「丈夫的權利」,妻子有可能背著丈夫私自決定墮胎。但是首先要明白,從懷胎十月到生產,懷孕的所有風險與身體負擔是完全由母親一人承受的,難道女性不應該對自己的身體擁有優先的決定權嗎?「配偶同意權」表面上顧及了配偶的意見,實際上成為父權秩序對女性生育加以控制的手段。

另外,在健全的婚姻關係中,很難想像婦女會在不與配偶討論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墮胎。然而,對於那些生活在權力不對等關係中的女性,例如長期受到家暴的女性,受到其丈夫「婚內性侵」,配偶同意權反而阻礙他們自我救濟的可能。對於無法尋求合法管道人工流產的女性,擺在他們眼前的只剩兩條路,要麼承受潛在的健康風險尋求「密醫」的協助,要麼被迫將孩子生下來。不論何種選擇都可能使他們的處境更加艱辛。

 

爭取女性徹底的「生育自由」

綜上所述,當前《刑法》中的墮胎罪以及《優生保健法》規定的配偶同意權,都阻礙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權,站在支持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立場上,我們要求廢除「刑法墮胎罪」與「配偶同意權」。但是這一點是還不足夠的,當前政府針對女性人工流產需要的諮詢、社福、醫療等等,沒有投入充分的資源,政府應當補足這些缺口,為尋求人工流產的女性提供必要的支持。

另外,整體台灣社會的輿論,對於「墮胎」仍然是充滿污名化的,從民間信仰的「嬰靈」觀念就可見一斑,應當採取行動清除人工流產的污名化,在性別教育中建立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正確的觀念。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不僅是不生育的自由,也是選擇生育的自由。我們訴求建立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給予女性從懷孕、生育到養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資源以及實務上的支持,讓女性享有真正的「生育自由」,不必擔心生活的壓力而違背自身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