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何與如何理解司法

去年黃國昌與館長舉辦的「七月十六上凱道、公平正義救台灣」以司法正義為一大主題,提出了嚴懲犯罪、吹哨者保護和確保司法獨立的訴求。只要了解台灣司法體系在民眾之間的公信力就會發現,這場遊行並非空穴來風。但從訴求中不難看出,這場運動以及其領導者背後是挾帶著群眾對犯罪的樸素情感,且仍然相信資產階級主流觀點,對司法體制抱有希望,認為只需稍加改善、加強監督和引進更先進、更嚴苛的制度,便可維護正義。

然而這樣的論述隱藏了背後階級壓迫的事實,迴避了真正的、最巨大的不公不義。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明確的告訴我們,國家不過是統治階級為了維持統治並鎮壓被統治階級這一目的所誕生的工具,而做為國家權力之一的司法體制,自然也背負著這個使命。對於工人階級而言,資本主義國家的公正、國家的公共利益,不過都只是資產階級的公正、資產階級的利益,不是工人的。

因此,要讓司法公正真正落實,我們就不能迴避階級鬥爭和變革國家的任務。本文試圖指出這種改良運動的侷限和反動,徹底剖析司法和法官是如何與資本主義體制糾葛,從而幫助所有犯罪、國家暴力、不義審判的被害人和仍舊抱希望於國家法治可以做為追求公平正義手段之抗爭者揭示法律與審判的真實樣貌,並開闢一個追求真正公平正義的革命道路。

 

二、公正獨立的幻象:階級社會如何影響司法公正?

  •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資源不對等的戰役

一個官司的兩邊,常常在資源上不是對等的。那些有錢、背景很硬的人,可以請得起那些大律師,相反,有些窮人只依賴政府指定的法扶/公設辯護人。例如最近轟動全台的寶林茶室案,其老闆黎仿軒就找了所謂的「王牌律師」劉上銘,後者曾幫助開跑車撞死工人的游姓富少減低刑責。另一方面,法扶基金會則因為財政與董事長選舉受制於法院,導致被質疑無法獨立運作,不能純粹站在被辯護人的立場去辯護

通案來說,中央研究院的網站——研之有物也曾做過判決研究,結果也發現,在「貪汙案件」與「竊占國有地案件」判決,掌握資源較多的一方,明顯佔有優勢。例如有高官職或者雄厚財力請得起多名律師,擁有較多社經資源,在數據上[1]越容易被判無罪或緩刑,悲哀的應證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句話。

  • 錢與權的誘惑和暴力

在階級社會的秩序下,財富與權力決定著個人所處的階級位置,並連帶著決定生活品質的高低,還有在面對司法追擊時可以動用的資源。不僅如此,追求財富與權力成為階級社會裡普遍的願望,同時剝削與貧富差距擴大讓這種願望成為侵吞自由的迫不得已。只要階級差異存在,這種力量就不會消失,亦不可能藉由道德勸說壓制,也正因此,司法官有晉升與謀財的動力,權貴就有賄賂司法官的條件,代言權貴的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就也有收買和干預司法的可能。

知名的如興弊案中[2],行政部門透過放寬個案金融監管與巧立發展名目將基金挹注給如興公司,在其董事長與總經理遭起訴即將潛逃的情況下,司法權在其中消極的拒絕了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兩人方得以逃離,但遭詐騙的投資人資金早已轉移他處,無法追回。而在慶富獵雷艦弊案中,透過官場人脈取得競標,詐騙貸款將資金轉移到海外,造成百億損失,但在檢察官的調查報告裡,全案離奇的沒有任何官員遭到起訴。不僅檢查官嚴重放水,民進黨團還在立法院封殺此案調查,甚至涉案其中的前合庫董事長廖燦昌下台後,不久又被蘇貞昌提拔去當第一銀行董事長。前綠委湯金全就批評是「立法權干涉司法權」。

上述兩案發現,行政權可以透過檢查官操控司法程序的啟動時間,篩選證據來決定被起訴的對象;立法權則由藍綠政黨掌握,有權直接封殺、堵死重大案件真相調查的可能,達成官官相護;司法權也可巧妙的配合,在程序中消極怠慢,縱放嫌犯、任人擺布。這兩案的特別之處在於,行政與立法權積極維護的並不只有其自身官員,還有利益相關的資本,同樣表現了官僚與資本權貴盤根錯節的關係。

根本原因如前所述乃階級社會之常態,而其在國家機器裡的延伸,就變成了我國司法體制的晉升機制遭受官僚主義控制的局面:司法院的人事審議會由政治任命的司法院長控制接近一半人員,負責初任法官、再任法官遴選的遴選委員會,也由司法院長提名過半人數。這幾乎等同司法院長控制所有法官的遴選與任用、轉職、調遣、考核等一切人事處理,那麼同樣也會出現與日本學者新藤宗幸在其著作《司法官僚》中指出的情況,聽從長官、聽從體制的法官就會升遷,叛逆的、不同於主流的法官則被邊緣化,以此控制司法判決,維持統治者對司法武器的掌控,確保它的槍口永遠只對準被統治階級。

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

檢察官系統中存在工作分配不均,累死基層而高官則無須負責偵查。這樣病態的制度又導致檢察官系統中存在嚴重的升官文化。而要升官除了要有績效以外,也要對政府,特別是負責提名升官的法務部聽話。形成根深蒂固的揣摩上意的官場腐敗文化。

除此之外,民進黨幫樁腳李清福兩個月光速修法送進外役監;喬外役監喬到貪汙犯比例成最大宗接近兩成五……也是干預司法審判、刑罰等其他環節的體現。

我國司法在面對不同企業時,也明顯表現出和對底層人民完全不同的兩套標準。面對食品大企業時,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僅遭判決4年10月;面對半導體公司時,日月光汙染案,原裁罰1億201萬多元,法院卻解釋為只能追溯三年利益,最後只裁罰4700萬,而基層員工卻被判徒刑;面對建商時,美河市聯合開發弊案,只有涉貪基層小官被開刀,建商卻完全沒事。

若撇開令人不滿的判決和處理,從內部也能看到司法系統腐敗的證據:2010年,高等法院爆出集體收賄;2020年,石木欽與翁茂鐘案[3]日記爆出涉及法官27人。曾有擔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律師張靜指出,我國5-10%司法官會收錢,而後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利用各國平均司法官涉貪黑數推算出更高的12%。

而其他的法務人員也並非高風亮節,例如2019年就爆出一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包庇電玩業者,自1999年開始收受賄款,總金額高達2300萬元,被喻為「史上最貪女檢」。2022年監察院又查出兩名檢察官出入地下錢莊業者辦的「88會館」接受無償招待,且還指示放行導致該業者潛逃國外。但沒有被揭發的又有多少呢?

可見司法與檢查體系內部的貪腐之嚴重,以及權貴們干預法官獨立的事實。

失衡的正義 台灣司法危機錢與權,讓司法注定不公正(圖:Shutterstock)

  • 階級歧視與犯罪陷阱

司法運作畢竟還需要依靠活生生的人,然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優渥薪資與社會地位,加上考取律師法官等所需的高學歷門檻,使其多半只能由中產階級/資產階級的子弟等菁英知識份子擔任,或者在考上後改變其階級身分。由於本身就是中產階級/資產階級,其階級所附帶的生活習慣、價值觀等,在司法審判中就自然的介入在對犯罪動機、主觀意圖、犯後態度、行為的正當性、法條適用(如阻卻事由)與各種訴訟行為(如抗告、和解…)之主觀意圖乃至犯罪事實的推測與判斷。而這樣的判斷,自然帶著對底層無產階級的偏見與歧視、對糾紛事實從自身階級的主觀概括,是為階級歧視。

2009發生一件弒父未遂案,犯案人連崇凱是領有殘障手冊的50多歲男子,因父親患中風、失智十多年,故連男長期照顧父親,其大哥負責賺錢維持家中生計,每個月給連男1萬元外加政府補助的4千過活。但在當時其父病情加重,同時大哥又失業的壓力下,連男憂心無法負擔醫療費用,選擇用枕頭悶死其父,被醫院護士發現並阻止。之後檢察官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名起訴連男,法官的判決沒有同情連男的家庭經濟狀況,在原判決中稱「不念父子之情,違逆人倫」未克盡孝道本分,上訴三審仍處徒刑12年。

判決中,法官認為照顧父親是其應盡的孝道本分,可是,法官卻沒有回答連男,當手頭錢不夠用,該如何繼續盡孝道?顯然,當法官從自身階級的視角看待孝道時,忽視連男家庭的階級地位,孝順這種道德要求就變成特定階級專屬的權利,生活窘迫、每天擔憂三餐的人,只能淪落到被上層人士扣上不孝罪名的處境。

相反的,司法則對有錢人寬容。遠雄合宜住宅案中,遠雄建設賄賂桃園副市長取得標案,不僅還沒徵收就先將土地預標售、未經環評,更恣意提高容積率,不顧周遭居民生活品質,最後取得驚人暴利。然而,最後判決竟然因趙藤雄是建設行業領頭企業家,認為可以「發揮正面影響,協助國家政策」、「年以70,家中有長子患病需親情支持」等理由,輕判支付國庫2億元,緩刑5年。

從以上兩案可見,司法內的道德因素與法庭運作機制不過是服務於資產階級之器械,我國司法體制真實存在著赤裸裸的階級歧視

進一步綜觀整體司法系統對社會「高犯罪風險份子」的態度與其背後成因,更會發現從底層人民誕生的一開始,資本主義早就為他們挖好一個又一個陷阱,只等迷途窘迫的窮苦人一頭栽進,司法審判也在陷阱的最深處等待制裁他們。

大多數貧窮的犯罪者,犯罪主因就是貧窮。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2020年全台1,600餘件竊盜案中,被告為弱勢者的案件達173件,其中僅21件被判決「免刑」。我們的社會上已經有過太多貧困逼人犯罪的案例了,2017年,台南一女子因沒錢偷食物遭逮、未出席偵查庭,只因她已餓死陳屍床上;2021年,新北市一男子撿拾工地價值僅278元的廢棄物遭捕,在不起訴處分前就絕望自殺;2022年,男子因疫情失業去賣場竊取400元食物,碰上警員相助淚灑當場。

而這些人在被判刑或因前科遭到警方監視下,更難以尋得正當工作,反倒是選擇鋌而走險,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人或其他犯罪集團的代罪羔羊。當手頭沒錢、生活沒有希望時,貧窮者沒有辦法拒絕別人給予的蠅頭小利⸺即便代價是有參與犯罪的風險,所以他們會出賣身分證、手機號碼或帳戶,直到面臨官司可能都還不知道自己身上有什麼罪名。除了上述的頂替罪名外,更常造成貧窮者直接從事暴力犯罪或參與其他刑事案件,無數類似的研究都曾指出過一件事實:貧富差距越大,犯罪越猖獗。

但即便知道是犯人遭利用,法官也會認為,在此之前已經可以知道會被拿去詐騙,所以仍然是「間接故意」,應負刑責,更不用說親自犯案的人在司法系統眼中的模樣了。可以說,19世紀法國作家雨果創作《悲慘世界》,直到21世紀的今天,尚萬強(Jean Valjean)從來沒消失過,賈維仍堂堂正正的端坐高堂。

  • 法律到底服務於誰?

看到這有些讀者可能就要問了,面對階級歧視,是不是把司法官都變成無產階級,領基本工資、讓沒有土地房子的人免費讀書考取司法官,就可以解決了?答案是:不能。因為只要資本主義制度還存在,一國法律仍會維護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憲法精神,並在此基礎上繼續維繫階級壓迫及歧視性道德。而作為司法代表者的法官,其即便出身平庸、富同理心,但也無法超出這種憲法道德之限制;反之倘若在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資本主義制度內使法務人員收入降低,還更可能使其受到收買,就如同那些上述因貧困而被迫犯罪之人一般。

同樣的,在司法中,要怎麼判斷責任歸屬、要怎麼樣的形式確保司法公正、基本權利衝突時以何者為重、基本權利該以什麼程度退讓才合理,都是包含著政治判斷和階級鬥爭的成分。例如台灣工會法限制一個工會之組成人數必須達標三十人,否則不得成立合法工會,但之於中小企業數量超過八成的台灣,大部分勞工根本沒有在公司內組成工會之基本權利。反觀大部分歐美國家則是沒有這項惡法,因為那些國家往往有著強大的工會及勞工社會運動傳統,高戰鬥力的基層人民更有籌碼阻止資產階級政府推行壓迫性法條。

司法判決偏頗之根本原因在於當司法權面對造成基本權利衝突的社會現實時,其是以過分抽象、神似中立,實質是資產階級的角度介入判斷,而不是以維護廣大基層人民主體的利益為根本。這樣的基本設定,注定它是壓迫人民群眾的機關,無法解決基本權衝突的問題,只能在階級鬥爭造成社會現實的改變後,尾隨並承認既有的鬥爭結果。

司改會議落幕 「非法律人」參與讓提案更貼近民意民間力量注入 台灣司法改革的下一步司法判決的根本原則並不是中立客觀,而是階級的視角與立場(圖:總統府)

 

三、出路何在?

至此,我們知道了資本主義國家及其法律具有刻於憲法血統內的階級壓迫性質,而若要改變此條件,首先就必須以踏出體制本身的覺悟作為路線方針。

國家的法律不單單只是服務於統治者意願之結果,其也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彼此對立衝突的產物。2019年台灣政府所公布的748號同婚專法就是如此,該法是被壓迫的性少數同父權社會抗爭而來的重要成果,但也因著保守勢力、宗教財團的阻攔,該法也就被僅限於專法範圍,使同性婚姻無法受民法保障。然而這種結局只是由於被壓迫者的抗爭團體缺乏了足夠的組織性及物質實力,並不代表我們就應當接受這種條件、放棄抗爭[4]

反之,只有透過繼續進行改變體制的抗爭,才能夠在一方面爭取進一步的變革,並在另一方面使既有的法改成果不被保守勢力奪回。

而還有更為根本的一點是,只有當我們將憲法內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核心內涵推翻[5],建立一個服務於一切被壓迫者、受血汗剝削勞動者的制度時,才能在實質上免除一切階級歧視、暗渡黑金的惡劣現象;只有當法官服從於一條滿足被壓迫者利益的憲法時,才能改變其對基層民眾無同理心、不食人間煙火的個性。

為此,一切被壓迫者、進步人士就必須組織起以反資本主義為綱領的運動及組織勢力,挑戰當前吃人血肉的法律基礎及背後的財團統治者,一同爭取良好職場待遇、性別平權、種族平權等運動,並建立一個為被奴役與壓榨的人們掙脫束縛、終結剝削與壓迫的新社會,讓這世上不再有人因著生存與消除飢餓而被迫犯罪與誤入歧途。

 


[1] 分析地方法院4,097件「侵占國有土地」案件裁判文,吳重禮團隊(於2000年至2010年)亦發現,若被告身分為「公部門、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員」,較容易被判無罪。若侵占動機為「營利」也較容易被判無罪,可能推論為被告更有關係背景和資源。

[2] 紡織大廠如興為了非法併購中國玖地集團,透過出售部分公司拉高獲利等手段瞞騙金管會進行許可,爾後前如興董事長陳仕修便捲款潛逃。

[3] 詳情可參考我們過去對此案寫過的文章

[4] 若欲知對同婚運動的此論述之進一步詳細例證與觀點,可參見此文章

[5] 補充一點,在中國和許多名目上是共產黨統治的國家中,其會於憲法寫道「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或「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然而也很明顯的可從這些國家低薪血汗剝削、貧富差距極大的現象看到,他們的憲法精神就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一樣也是以維護私有財產制為核心,只是用詞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