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開始,由許多女權團體及無數的有志之士為了進一步捍衛女性權益,經過長年的各式陳抗與請願,民進黨政府終於在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並即將在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依據聯合國的調查,全球婦女人身三大安全威脅為「家庭暴力」、「性侵害」以及「跟蹤騷擾」,而《跟騷法》的設立毫無疑問是台灣女權人士長期努力下所爭取到的成果。然而,民進黨政府所設立的跟騷法到底能夠多大程度的保障女性權益,以及此法是否存在具體落實上的困難,這些問題在外界眼中仍存有疑慮。

 

11月19日跟騷法三讀通過(圖:聯合報)

社會與司法體制下的「性暴力」

據警政署於2021年統計,跟蹤、騷擾、糾纏相關事件的每年報案數高達7,600多件,立委范雲也指出當中有九成受害者為女性。不僅如此,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台灣每八名女性,便有一位被跟蹤騷擾[1],可見台灣女性在各方面受保障的需求之高急迫性。而跟騷法的制定,主要目的是讓受害者(且如以上數據所述,當中大部分為女性)在處於騷擾或更加嚴重的侵害時,得享有更完善的保障。

再來依據衛福部統計,台灣近十年來每年平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案數高達一萬五千件,但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統計最終一審定罪率僅有10.2%[2],可見台灣的司法與警政機關在具體落實保障女性權利上,仍有非常大的缺陷。更何況長期以來,司法與警政機關內充斥著濃厚的父權沙文主義性質。勵馨基金會指出,大多數的性侵案件當中,受害者遭受執法人員的各種性別歧視及偏見羞辱成了常態,如對性受害者詢問:「你是處女嗎?」、「妳交過幾個男朋友?」,或對提出離婚訴訟的婦女教訓說「你有能力養孩子?」等無禮且具歧視性質的問題[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晴怡也曾說道:「確實有些司法人員仍對性侵受害者有迷思,認為當下一定會大聲求救、事後一定會報警和哭泣,但多數性侵案件都是發生在熟識者之間,受害者可能擔心外界眼光、擔憂相處尷尬……[4]

這樣的父權主義及其產生的言語暴力除了使受害女性在開庭時遭受二次傷害外,也令其他女性對法庭產生恐懼,最終導致被害者更加難以透過所謂「合法」管道來保障自身權益。

 

跟騷法的不足

回到當前民進黨政府所通過的跟騷法內容來看,目前法案仍有許多的缺陷。許多婦團指出,在該法條內,跟蹤與騷擾行為仍受限於與「性或性別」和該法表定的八種樣態[5]有關的範圍,非以「性」為相關動機的跟騷事件或八類範圍便不會被納入審理。由於動機只能由騷擾者本人提供,因而讓加害者可透過忽悠行為目的或適用八類之外的手段來逃避審理;抑或是加害人本身的做案動機其實是「性或性別」之外的仇恨糾葛(例如討債),而導致被害人仍無法受此法條所保障。同時,即便跟騷事件已證據確鑿,除非是必要狀況,否則警察機關首先還是僅能以書面告誡來處置加害者,且由於條文內並未明確定義何為必要」,因而仍需質疑此一法條的即時性和明確性是否充足。

以上前提便使該法成了一個難以落實和執行的法案,搭配上充滿父權主義的執法機關,讓一個立意良善的跟騷法最終可能形同虛設。

若從法條內文來看,法案本身的落實難度是其遭橡皮化的主因。據警政署所述,設立性與性別範圍的目的是為防跟騷法上路後所處裡之案件將大多淪於金錢討債糾紛,從而避免警力不足以保護到該法原先針對的目標(婦女)。但在這個層面上,首先可見的是當今政府並不願為日常生活中時常上演的犯罪事件劃撥更多資源、人力,以維護受害者的基本權益(再次提醒,當中九成受害者都是女性)。 

再來,基於跟騷事件蒐證困難,倘若加害者在當前皆無直接犯案證據,抑或受害者是遭網路等易匿名處之騷擾,都將使此類事件難以成案(或是加害人最多僅會收到書面警告)。以上總總便反映了我們當前的司法體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無法提供女性及其他相關事件之受害者基本的權益保障。 

若我們更深層面地探討女性遭跟蹤騷擾的主因,就可以從經濟上的性別不平等中發現端倪。依照統計,當前女性勞工的總體平均薪資仍較男性勞工低15.8%,代表女性勞工需要多工作58天才能與男性勞工同酬[6]。這樣的經濟不平等,等同增加了女性員工的工作時數 [7],也讓女性須更頻繁地面對早出晚歸的生活模式,增加其受跟蹤騷擾的風險,抑或讓加害者有更多機會實施性暴力。

 

跟騷事件本身不僅僅是單純的犯罪,也是父權主義的產物(圖:聯合報)

如何真正根除性暴力?

女性在父權資本主義社會底下,往往是最受到壓迫與歧視的群體,並且是性暴力與各項犯罪的主要受害者。通過各項保障女性權益的法令絕對是女權的一大進展,但在父權社會下根深蒂固的性別歧視,卻也容易使保障女性的法令形同虛設,甚至讓受害女性在經歷父權的司法調查過程,受到二次傷害。

經過以上盤點可以發現,跟騷法最首要的問題即資源的不完善,恐將讓跟騷法無法全面地紮根在各個社會角落中,這不僅反映在警員人力的不足,還揭露了台灣整體公共服務資源的稀缺。倘若我們沒有足夠的公共服務資源,那麼我們便無法打造全面的社會安全網。有鑑於此,我們需要爭取更多社福投資、擴大公共服務資源,這將呈現在更多的社區據點、常駐之志工人力,以及建置更系統化的即時警報機制。

另一方面,正如我們上述對兩性經濟不平等的分析。薪資差異、高工時同時也會間接使女性勞工暴露在性暴力的威脅之下,這就表示我們需要把性別暴力的議題結合至爭取勞權的運動。只有使廣大勞工(特別是女性勞工)的薪資得到增長,並且同步減低工時,使各個家庭、伴侶或眷屬能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彼此,這將使得加害者無從對潛在受害者下手,進而打造出無形但扎實的社會安全系統。換言之,經濟上的平等、勞權的提升,才能讓跟騷法免於「治標不治本」、「人力不夠」和「法案泡沫化」等窘境[8]。 

總的來說,爭取女性的權益不僅是在法律上增設更多且更完善的條令,我們也必須從改善女性具體的社會條件與地位的層面上做起,諸如但不限於爭取同工同酬、讓女性擺脫無償家務勞動、擴張性平教育甚至讓警政與司法機構受到更大程度的女權團體的民主監督等等。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讓女性擺脫性暴力和父權性別歧視的壓迫,讓社會真正走向性別平等。 

 

 


[1] 取自關鍵評論網: 38婦女節立委提案保障女性權益:跟蹤騷擾、職場性騷擾、散布性私密影像,3大法案應優先通過 

[2] 取自Yahoo新聞:近年性侵案定罪率僅逾1 性別團體:法界人士對性侵案件存有迷思 

[3] 取自風傳媒: 「妳是處女嗎」、「妳的牛仔褲還真好脫」,為何台灣法官總是羞辱性侵受害者?

[4] 取自聯合報:看不見的手 誰讓性暴力受害者噤聲?

[5] 八類行為包含: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過度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6] 取自勞動部今年222日所公布之統計數據。

[7] 因為社會總體物價、房價並不會因為男女勞工的薪資差異而有所調整,這就表示女性勞工若想維持與男性勞工同樣的生活條件,就需要投入更多加班時數。對於離婚且獨自撫養子女的女性勞工來說,這種情況也就更加普遍。

[8] 如同前述,儘管大多數性騷擾加害者為受害者熟識之對象,但倘若總體勞權與女性的經濟地位能得到提升,那麼不僅代表社會體系將有更多的資源可以用於防範性暴力,更表示受害者將擁有獨立的經濟自主權,得以脫離施加暴力之伴侶,藉此尋求更健康的情感歸屬。